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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谢雨静与镇江市欧亦电光源有限公司、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借款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雨静,镇江市欧亦电光源有限公司,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镇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张勇德,张淑华,张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361号原告谢雨静。委托代理人马宏波,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欧亦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镇南工业园铁塔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龙蟠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坤、邓健,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6号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戴祖田,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坤、邓健,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德。被告张淑华。被告张林新。原告谢雨静与被告镇江市欧亦电光源有限公司、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镇江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张勇德、张淑华、张林新借款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雨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756元,由原告谢雨静负担。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黄苏霞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