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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焕成、赵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焕成,赵雪梅,马留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公,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岗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马焕成,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赵雪梅,女,汉族,1967年8月4日生。被执行人马留柱,男,汉族,1957年3月2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焕成、赵雪梅、马留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焕成、赵雪梅、马留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