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刘高胜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赔偿申诉、申请再审再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高胜,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高胜,男,汉族,1983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赵小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斌,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陈高杨,该局民警。刘高胜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赔终字第0027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高胜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捏造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被申请人与刘高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对刘高胜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应当赔偿对刘高胜违法行政拘留十四日赔偿金2809.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立案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是刘高胜不服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刘高胜诉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撤销治安处罚决定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刘高胜的诉讼请求,刘高胜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278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本院作出的(2016)渝行申90号裁定驳回了刘高胜的再审申请。赔偿请求人获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其合法权益,刘高胜诉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撤销治安处罚决定一案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综上,刘高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高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彦代理审判员 乐 敏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