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台台与王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台台,王连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904号原告:孙台台,男,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连杰,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孙台台诉被告王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孙台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