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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4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开贤诉被告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贤,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陈四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黔0624行初34号原告宋开贤,男。被告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法定代表人杜智,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局长。第三人陈四维,男。原告宋开贤不服被告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开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开贤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开贤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开贤负担。审 判 长  陈 刚代理审判员  李艳灵人民陪审员  安喜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中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