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鑫与彭韧、平江县小白鸽艺术学校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彭韧,平江县小白鸽艺术学校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903号原告李鑫(又名李琪),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公务员,住平江县。被告彭韧,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公务员,住平江县。被告平江县小白鸽艺术学校,住所地平江县。法定代表人彭韧,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彭韧、被告平江县小白鸽艺术学校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原告李鑫承担。审 判 长 周 志人民陪审员 曾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玲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