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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鑫与彭韧、平江县小白鸽艺术学校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彭韧,平江县小白鸽艺术学校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903号原告李鑫(又名李琪),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公务员,住平江县。被告彭韧,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江县人,公务员,住平江县。被告平江县小白鸽艺术学校,住所地平江县。法定代表人彭韧,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与被告彭韧、被告平江县小白鸽艺术学校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原告李鑫承担。审 判 长  周 志人民陪审员  曾国辉人民陪审员  刘玲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