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晓锋与徐勇、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锋,徐勇,张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0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228号原告:张晓锋。委托代理人:张少武,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勇。被告:张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锋诉被告徐勇、张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锋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锋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原告张晓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