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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05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韩力军、付玉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05刑初14号公诉机关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12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批准逮捕,同年1月1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男,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因犯抢劫罪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新市清河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以阜清检公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罪,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希山、崔志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韩某某与隋某(另案处理)以给付劳动报酬等手段,联系付某、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不特定的几人,实施多次盗窃阜矿集团清河门矿矿山废旧钢铁,韩某某、付某等人将矿山废旧钢铁从矿内偷盗出来,用隋某驾驶皮卡车运至矿矸子山附近韩某某居住平房里,然后销售给韩某某联系好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合计盗窃赃物价值5.1328万元,其中韩某某参加盗窃43次,盗窃价值5.1328万元;付某参与盗窃30次,盗窃价值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所开废品收购站收购隋某、付某等人所卖赃物22次,计25吨,价值2.724万元。所获赃款由韩某某按每次参与人员给付200至100元报酬。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田某等人在矿坑木厂南门将偷盗物品装车准备运走时,被公安机关发现截获,所盗物品4.13吨,价值5,030元,被扣押并返还被盗单位。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从他人手里购买甲基苯胺(冰毒)后,在阜矿集团清河门矿矸子山附近平房容留隋某、王某甲、田某吸食冰毒2次。2015年12月14日付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12月29日韩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付某因犯抢劫罪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8月16日因执行期满释放。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韩某某、付某供述与辩解,有所盗赃物价格认证结论意见书、辨认被告人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国有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韩某某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刑罚,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财产权利、人身健康权利及对毒品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罚金缴纳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二、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罚金缴纳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哲人民陪审员  陈凤英人民陪审员  贺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孟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