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孙国兴、任文学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红,孙国兴,任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223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红。被执行人:孙国兴。被执行人:任文学,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渡桥镇任庄村*号。本院执行的张晓红申请执行孙国兴、任文学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