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洪秀与李茶蕊、金永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秀,李茶蕊,金永勤,张仕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759号原告:陈洪秀。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茶蕊。被告:金永勤。被告:张仕委。原告陈洪秀与被告李茶蕊、金永勤、张仕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李茶蕊、金永勤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款日止);2、被告张仕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张仕委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李茶蕊、金永勤于2000年8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李茶蕊分别于2015年8月14日、8月19日、9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10000元、20000元,并均由被告李茶蕊作为借款人、被告张仕委作为担保人出具了三份《借条》交原告收执,对上述借款进行确认。上述三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也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期间和担保范围。后上述三笔借款本金共计60000元,被告李茶蕊至今未还,被告金永勤未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张仕委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茶蕊、金永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洪秀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张仕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仕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茶蕊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李茶蕊、金永勤、张仕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