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718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功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