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与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02行审95号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益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学标,该××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朱铁钢,该××一科科员。被申请人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顾金花,该××董事长。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四税务分局”)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盐城洲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际置业公司”)欠缴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申报的营业税6659356.3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6154.93元、房产税11415.78元、城镇土地使用税873278.04元,印花税51690.60元、土地增值税2966200.23元、企业所得税3785897.68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8106.81元,合计14842100.37元。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盐地税四欠处(2015)41004号欠税处理决定书,限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欠缴的税款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5年12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申请人第四税务分局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向被申请人洲际置业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并于2016年4月12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学标、朱铁钢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洲际置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庭参加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洲际置业公司作出的盐地税四欠处(2015)41004号欠税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洲际置业公司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作出的盐地税四欠处(2015)41004号欠税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朝芳审判员 张炳富审判员 陆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