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孙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湘孟某某,孙志国孙某某,石松峰石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394号原告孟庆湘孟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志国孙某某,男,57岁。被告石松峰石某某,男,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湘孟某某与被告孙志国孙某某、石松峰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王全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湘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孟庆湘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新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