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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孙某某、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湘孟某某,孙志国孙某某,石松峰石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394号原告孟庆湘孟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代理人张东霄,社旗县霄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志国孙某某,男,57岁。被告石松峰石某某,男,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湘孟某某与被告孙志国孙某某、石松峰石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王全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湘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孟庆湘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新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