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民辖终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丰工程(香港)股份有限公司[ChinFongEngineering与金丰(中国)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丰(中国)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金丰工程(香港)股份有限公司[ChinFongEngineering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辖终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丰(中国)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泰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丰工程(香港)股份有限公司[ChinFongEngineering(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将军澳富宁花园第*座**楼*室。代表人:纪明东,该公司董事。上诉人金丰工程(香港)股份有限公司[ChinFongEngineering(H.K.)LImited,以下简称金丰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金丰(中国)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机械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管辖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2民初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丰机械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本案并非重大涉外案件,应由其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丰工程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金丰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金丰机械公司分配公司盈余,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超过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涉港商事纠纷案件的范围,故本案属于重大涉港商事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金丰机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金丰机械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金丰机械公司负担。金丰机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金丰机械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一般的股东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金丰工程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金丰工程公司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本案属于涉港商事纠纷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金丰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为3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的有关规定,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只能受理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金丰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为3000万元,显然超过了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涉港商事纠纷案件的范围,故本案由宁波中院管辖正确。金丰机械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军斌审 判 员 方 达代理审判员 蔡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赛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