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强与唐贵珠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强,唐贵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强。委托代理人:曲善权,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贵珠。再审申请人王强因与被申请人唐贵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三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强申请再审称:一、王强不存在违约,不存在过错,故一、二审判决王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判决结果相矛盾;三、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故王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为由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王强与唐贵珠对于解除合同并无异议,故一、二审判决合同解除,并无不当。2013年5月10日,王强将唐贵珠赶出养猪场,系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直接原因,故王强应对唐贵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强申请再审称,唐贵珠阻挠其植树、修整场地,因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养猪场的所有权归王强所有,唐贵珠在经营期间,购买饲料等系正常投入,故一、二审判决对于唐贵珠该项损失予以支持,亦无不当。唐贵珠与其配偶付出了劳动,故一、二审判决对于唐贵珠人工费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按照本市当年畜牧业人员平均收入计算人工费,亦无不当。综上,王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