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林与刘春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林,刘春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1279号原告许林。委托代理人经成莲,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春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林诉被告刘春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林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许林负担。审判员 张双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景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