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刘波与唐金兰、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唐金兰,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唐金兰,女,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蒋丽华,女,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二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唐金兰、蒋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唐金兰、蒋丽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金兰、蒋丽华银行存款4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审 判 员 刘 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