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长林、林宪坤诉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林,林宪坤,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699号原告:马长林,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林宪坤,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昌华,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富学。被告: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金轮干道4号楼3楼1号。法定代表人:鲁寿昌。被告: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433号西部智谷A2区2栋7楼。法定代表人:张浩元。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了原告马长林、林宪坤诉被告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通泽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马长林、林宪坤送达了缴费通知,原告马长林、林宪坤向本院申请缓缴诉讼费,未予准许。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向原告马长林、林宪坤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原告马长林、林宪坤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马长林、林宪坤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其在收到案件受理费限期缴纳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因此,该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长林、林宪坤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