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初413号原告:李某甲(又名李某丙)。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