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1民初49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0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9日,甘肃省永登县人,现住永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金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