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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450号原告傅某某,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温永尚,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愿协商离婚,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傅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坤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