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7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莒南县新润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莒南县新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559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峰,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莒南县新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组织机构代码:3713272208010897.法定代表人:孟庆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莒南县新润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莒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标的款140500.9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执字第2455号案件的执行标的款140500.9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