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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苏元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518号罪犯苏元勋,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5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元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苏元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元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嘉奖5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元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该罪犯的罪行以及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本院对广东省佛山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建议的幅度从八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元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