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梁海、邹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梁海,邹月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61号之一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地址:高州市。主要负责人杨寿彭,男,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广锋,男,该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XXX,男,该社信贷员。被告梁海,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邹月珍,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诉被告梁海、邹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李伟青人民陪审员 :詹清平人民陪审员 : 陈 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权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