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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执5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与廖翔、芶仁碧、钟德财、田朝霞、陈旭、李娟、侯豫川、唐莉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凤冈县友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廖翔,苟仁碧,钟德财,田朝霞,陈旭,李娟,侯豫川,唐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谷仕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凤冈县友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法定代表人廖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翔,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苟仁碧,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钟德财,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田朝霞,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陈旭,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被执行人李娟,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土溪镇。被执行人侯豫川,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唐莉莉,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凤冈县友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廖翔、苟仁碧、钟德财、田朝霞、陈旭、李娟、侯豫川、唐莉莉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凤冈县友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廖翔、苟仁碧、钟德财、田朝霞、陈旭、李娟、侯豫川、唐莉莉发出执行通知书,由凤冈县友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廖翔、苟仁碧、钟德财、田朝霞、陈旭、李娟、侯豫川、唐莉莉向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本金591,213.2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56元,执行申请费8,31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翔、苟仁碧、钟德财、田朝霞、陈旭、李娟、侯豫川、唐莉莉已履行200,000元[注:该款含案件受理费4,856元、执行申请费8,313元、利息6919.64元(利息系扣除担保费30,000元的余额)],对剩余执行标的424,340.93元,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与廖翔、苟仁碧、钟德财、田朝霞、陈旭、李娟、侯豫川、唐莉莉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廖翔、苟仁碧在2016年5月10日前偿付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51,358.48元。二、由被执行人陈旭、李娟在2016年9月30日前偿付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124,327.48元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每月6.5‰结算)。三、由本院直接扣划被执行人侯豫川、唐莉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327.48元用于履行本案,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唐莉莉银行存款余额的冻结。四、由被执行人田朝霞2019年4月10日前偿付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62,063.7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每月6.5‰结算)。五、由被执行人钟德财在2019年4月10日前偿付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62,063.7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每月6.5‰结算)。六、由被执行人廖翔、苟仁碧、钟德财、田朝霞、陈旭、李娟、侯豫川、唐莉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和解履行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6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上列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凤冈县富民担保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上列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叶忠福审判员 肖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