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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曲福诉原审被告大庆市供销联社龙凤区供销社、原审被告大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福,大庆市供销联社龙凤区供销社,大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监2号原审原告曲福,男,1950年5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审被告大庆市供销联社龙凤区供销社,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效军,主任。原审被告大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王若坤,主任。原审原告曲福与原审被告大庆市供销联社龙凤区供销社、原审被告大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龙民初字第460���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东风审判员  刘宝贵审判员  李 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丰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