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张巧云与潘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云,潘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328号原告张巧云。委托代理人李俊,庄瑾,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潘虹,1990年8月1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巧云诉被告潘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呈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巧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巧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巧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呈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为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