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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9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许××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9344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唐延增,天津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原告许××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许××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1月17日原告即赴英国工作,被告未同住,从此双方未见面,双方至今未共同生活,更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从未共同生活,感情逐渐冷淡,自2010年起双方已失去联系。2014年原告曾起诉离婚,经公告送达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认为,双方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故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姻基本情况;证据二、原告护照,证明原告一直在国外工作并生活;证据三、(2014)滨塘民初字第4191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证据四、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的户籍信息情况;证据五、原、被告出入境说明,证明原、被告自登记结婚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被告李××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后原告于2007年1月17日赴英国工作至今,双方自原告出境后未共同生活,双方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是否判决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不足10日原告即出国工作,至今未归,被告未有出境记录,现双方已分居长达九年,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相处时间较短,不足以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现长期分居,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许××与被告李××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许××承担(已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洁代理审判员 迂 君代理审判员 蒲英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屠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