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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窦××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222号原告窦××,农民。被告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智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