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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818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杨艳华,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