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818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杨艳华,湖南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杜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馨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