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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周秀萍与苏光华、陈水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萍,苏光华,陈水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周秀萍。被执行人苏光华。被执行人陈水桦,关于周秀萍申请执行苏光华、陈水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秀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光华、陈水桦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光华、陈水桦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文慧路149号3-1房屋一套;查封陈水桦所有的位于柳州雅儒路西四巷6号盛庭苑10栋2单元3-1号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招幸龙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     翰     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