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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何林与高彦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高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776号之一原告何林,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彦涛,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林诉被告高彦涛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