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何林与高彦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高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776号之一原告何林,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万继先,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彦涛,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林诉被告高彦涛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