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行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张祯贵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岸区分局土地行政征收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祯贵,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祯贵,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南岸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宗松,局长。张祯贵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4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祯贵申请再审称:因修建《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征地拆迁时,张祯贵在外地打工不在家中,被申请人没有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张祯贵,张祯贵及其家人毫不知情。张祯贵于2015年申请信息公开后才知晓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占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行政裁定。本院认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4年1月3日被撤销,其职责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岸区分局承担)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张祯贵户在其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在征地范围内属于张祯贵户的全部建(构)筑物,交付土地,并告知其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之日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于2012年10月9日送达张祯贵妻子曾庆美,在其拒绝签收的情况下留置交给曾庆美。因曾庆美系张祯贵同一户的被拆迁人,故应当视为已向张祯贵户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即张祯贵应当知道《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张祯贵不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当在该决定书告知的起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张祯贵于2015年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祯贵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张祯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祯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 洁代理审判员 罗华国代理审判员 张蓉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