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曲某甲与曲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甲,曲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946号申请执行人曲某甲。被执行人曲某乙。申请执行人曲某甲与被执行人曲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俚岛镇曲家台村,地号为07190106号房屋由曲某甲继承,案件受理费565元,由曲某甲负担。在执行中,荣成市俚岛国土所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