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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钱仲法与钱仲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仲法,钱仲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669号原告钱仲法。被告钱仲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仲法与被告钱仲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仲法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仲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钱仲法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