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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郭协娟、王某与张全升、张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协娟,王某,张全升,张志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954号原告郭协娟。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郭协娟。被告张全升。被告张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协娟、王某与被告张全升、张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协娟、王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全升、张志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协娟、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张志国所有的鲁V×××××号牌众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告张志国负责保管,准许其使用,但不得有毁损、买卖、转让、过户、更名、抵押、赠与及其他处分行为。否则,将负法律责任。二、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