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汉民初字第1538号,由贵州青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湖南汉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1059122元,申请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近期行踪及财产线索。将以上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722执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彬审判员 杨必武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玄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