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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催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长沙星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星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催字第27号申请人长沙星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金井镇拔毛田村。法定代表人杨建驰。申请人长沙星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面额为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三湘支行,收款人为长沙星驰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8日,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长沙星驰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长沙星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双石审 判 员  杨 惠代理审判员  章大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自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