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宏燕与被执行人张治忠、田青、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燕,张治忠,田青,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号申请执行人周宏燕,女。被执行人张治忠,男。被执行人田青,女。被执行人张鹏,男。申请执行人周宏燕与被执行人张治忠、田青、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玉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