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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宏燕与被执行人张治忠、田青、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燕,张治忠,田青,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号申请执行人周宏燕,女。被执行人张治忠,男。被执行人田青,女。被执行人张鹏,男。申请执行人周宏燕与被执行人张治忠、田青、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4执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玉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