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唐志强与童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强,童圣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010号原告:唐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008083912),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唐村村坑下南山下2号。被告:童圣田(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003113916),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笔峰村童村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强诉被告童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唐志强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惇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