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唐志强与童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强,童圣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010号原告:唐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008083912),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唐村村坑下南山下2号。被告:童圣田(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003113916),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威坪镇笔峰村童村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强诉被告童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唐志强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惇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