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6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周小春与铜陵市科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春,铜陵市科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370号原告:周小春,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周翔,系原告胞弟。被告:铜陵市科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周小春诉被告铜陵市科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周小春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50元,由原告周小春负担。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