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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执复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方等与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梁山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方,喻松来,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梁山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戚国徽,贾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执复13号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纯,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方,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执行人喻松来,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戚国徽,经理。被执行人梁山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小安山乡干鱼头村。法定代表人张令玉,董事长。被执行人戚国徽,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梁山县。被执行人贾翠英,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梁山县。案外人(异议人)侯典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复议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异字第8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侯典智对任城区人民法院变更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2015)××执字第××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行为不服,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法院在执行赵方、喻松来诉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依据是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现指定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裁定将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进行处置,赵方、喻松来同意受让该房产及土地以抵消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并申请法院将受让的房产及土地已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异议人侯典智对赵方、喻松来的转让申请提出异议,因为2015年2月5日,异议人侯典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将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良纯、赵方、喻松来诉至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赵方、喻松来应收的执行款897万元,并于2015年2月9日向负责执行的梁山县人民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查封期限为1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为其办理买卖、转让、过户、抵押、损毁等手续。目前该债权尚在查封期间,不应当为赵方、喻松来办理债权转让手续。要求立即中止将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赵方、喻松来申请执行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2015年3月3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2015年2月9日,侯典智诉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丁丙赵方、喻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某丁丙赵方、喻松来名下的银行存款89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并向梁山县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告赵方、喻松来在你单位的应收的执行款897万元”。2015年7月13日,本院作出(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2015)××执字第××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任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的债权予以查封,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查封的债权权利人,不得对已经查封的财产权利有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查封行为的行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依法应予支持。2015年11月3日,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向本院提出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15)××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维持(2015)××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一、被执行人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的借款都是通过申请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转入的,全部是申请人的资金,实际出借人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及其企业负责人的借条也均显示出借人均为申请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人的会计、出纳及公司财务账目均可证明。二、原申请执行人赵方、喻松来均为复议申请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他二人名义起诉仅仅是为了争取更大利益。申请人片面理解为法院在裁定和执行上更注意保护公民个人利益,特别是在利息的计算上公司和个人不一样。三、2014年1月29日,原申请执行人赵方、喻松来与申请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对被执行人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梁山三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戚国徽、贾翠英的债权即依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判项所享有的100%债权,全部转让给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上述债权转让已依法书面告知上述四被执行人。以上协议的目的仅仅是复议申请人为了对被申请执行人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债权的执行更加方便。四、复议被申请人侯典智出借给申请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公司的资金来往也是通过申请人账户转入和转出的。复议被申请人已对原申请执行人赵方、喻松来、山东鲁任投资担保公司的债权同时进行了查封,对将原申请执行人赵方、喻松来执行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变更为山东鲁任投资担保公司为执行人并不影响复议被申请人对上述债权的执行。本院认为,任城区人民法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未对(2015)××执字第××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赵方、喻松来所享有的债权是否已经采取执行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执行措施予以查清,且未对采取的执行措施的送达情况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任执异字第86号执行裁定;二、发回任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兆军审 判 员  李连芳代理审判员  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