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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继兰与蔡涛、徐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兰,蔡涛,徐利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714号原告张继兰。委托代理人倪前进、丁一凡,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涛。被告徐利娟。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翟业东。原告张继兰诉被告蔡涛、徐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继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倪前进、被告蔡涛、徐利娟的委托代理人翟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继兰诉称:被告蔡涛、徐利娟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9日,经案外人史惠惠介绍,被告蔡涛向原告张继兰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半年,被告蔡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蔡涛、徐利娟辩称:借款属实,两被告同意还款,利息也愿意支付。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9日,被告蔡涛向原告张继兰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半年,被告蔡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仅归还部分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未归还。另查明,被告蔡涛、徐利娟系夫妻关系,2006年1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兰与被告蔡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蔡涛欠原告张继兰50000元及利息没有归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另被告蔡涛、徐利娟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经营生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涛、徐利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继兰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13元,由被告蔡涛、徐利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1226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红青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