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庆波与李德虎、魏洪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波,李德虎,魏洪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604号原告张庆波。被告李德虎。被告魏洪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波与被告李德虎、魏洪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张庆波负担。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