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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刑初22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圣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借打电话为名,在枫亭镇某某商务宾馆骗走被害人欧某甲的苹果六代手机。之后,被告人陈某甲趁被害人欧某甲不备,将其手机带离现场。被害人欧某甲发现后拨打自己的手机发现已关机,且被告人陈某甲已不知去向。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5174元。2、2015年12月9日20时许,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在枫亭镇某某宾馆开房后,以需外出谈生意但自己的手机没电为由,将被害人陈某乙苹果六代手机骗走。在借机离开宾馆后,被告人陈某甲将该手机以2500元的价格抵押给枫亭镇某超市某某典当行。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3859元。本院另查明,上述两部手机已由警方起获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书证购买的车辆信息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欧某甲、陈某乙的陈述,证人柯德金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310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33元,其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陈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蔚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