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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76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曾用名周某甲)法定监护人王某甲,系王某某之母。被执行人周某某,系王某某之父。本院受理的王某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周某某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350元/月,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共计80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8050元、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被执行人周某某已于2012年6月21日交付凉州区人民法院双城法庭,收取后由双城法庭转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350元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1)武凉法民初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确定的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35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志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