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胡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45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于2015年7月、10月,被重庆市沙坪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2016年3月4日下午,胡某某再次在沙坪坝区某街道某村附近开展诊疗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祝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非法行医,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瑞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