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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徐海波与张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张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21号原告:徐海波,女,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双岗镇双岗村双岗屯。被告:张龙,男,年龄不详,住洮南市安定镇星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张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