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徐海波与张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波,张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621号原告:徐海波,女,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双岗镇双岗村双岗屯。被告:张龙,男,年龄不详,住洮南市安定镇星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波诉被告张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