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贺志勇与蔡海林、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勇,蔡海林,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民初656号原告贺志勇。被告蔡海林。被告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城常林东大街东首。组织机构代码号:××。(网查)法定代表人高文班,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二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减半收取4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