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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茂福与俞恩萍、吕舒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恩萍,李茂福,吕舒文,吕渝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7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恩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茂福。原审被告吕舒文。原审被告吕渝斌。上诉人俞恩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俞恩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恩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代理审判员  应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来自